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国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至残,相当于二等男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7)农村人口中几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9)三类区的农村人口中,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10)四类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11)婚后患不孕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12)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13)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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