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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不准”规定
【发布日期:08-10-09 10:27:01】 【收藏这篇文章】 【打印本文



  
  ①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②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③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④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⑤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⑥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⑦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