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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城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事项指南
【发布日期:08-09-04 16:34:46】 【收藏这篇文章】 【打印本文


面向公民:证件办理
  
  雨城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事项指南
  
  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
  二、申请条件
  属下里列情况的夫妻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双方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2、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3、根据四川省人大法工委2004年7月6日的川人法公函(2004)36号规定,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后发生婚变(离婚或丧偶)的,其抚养独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自愿不再生育的,可单独办理。为严格规定,办理时须出示子女判决的法律依据和配偶的死亡证明书
  4、因符合政策生育了两个孩子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因故死亡且夫
  5、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处理规定已接受处理,并办理结婚登记,自愿不再生育的。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
  1、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原发证单位办理。
  2、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必须是《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的。
  3、夫妻在其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前未办理《独生子女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属补办范围。
  4、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提交补办申请书的同时,要具备户口、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及所在单位、村组(社区、居委会)的婚育证明;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应附上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2.50元或5.00元)的工资表复印件,如夫妇双方系下岗职工,无法出具工资复印件的,可以相关证明为准。
  属下列情况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子女,但子女年龄已满18周岁的;
  2、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夫妻,其中子女因故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的;
  3、离婚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生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政策规定又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4、未婚男女单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虽本人自愿不再结婚生育的。
  三、办证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生育服务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5、夫妇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由夫妻双方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2、夫妻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居委会)核实签字盖章后,连同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落实避孕措施证明报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夫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办理时限
  除节假日外,上班时间随到随办。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