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正在加载...
 
新闻内容
 
你的位置:首页>>正文
 

雨城区社会抚养费征收事项指南
【发布日期:08-09-04 16:33:41】 【收藏这篇文章】 【打印本文



  
  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理》。
  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四条和《条例》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六条。
  二、决定机关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三、计征基数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至2倍征收。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按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四、征收范围和标准
  1、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5、不符合《条例》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6、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征收程序
  1、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事实基本清楚的夫妻,由乡人民政府向县人口计生局提出立案申请;区计生局审查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查清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现居住地与存活情况;调查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是否超过当地平均收入;做好调查笔录,调查材料应经当事人核对无误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3、县级人口计生局审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乡镇计生办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填写送达回证,经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后带回单位存档。
  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人口计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当事人经济困难,现无交款能力或经查无可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法院进行备案登记
  6、当事人履行或部分履行社会抚养费征缴义务后,征收单位必须出具四川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五、办理时限
  自案发之日起,3个月内立案处理完备,(即,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