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定依据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第二十一条。
二、审批机关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三、 审批范围
夫妻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一且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
四、申请条件
(一)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9、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10、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11、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二)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2、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五、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签字的书面再生育申请书,并填写再生育申请表。
2、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属再婚的还须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以及户口簿及复印件。(户口复印件必须要有户主页)
4、夫妇近期合影2寸彩照2张。
5、如果一方再婚有一子女,另一方系初婚无子女,无子女的一方必须提供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初婚无子女证明。
六、办理程序
1、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实,走访邻居和知情群众,调查了解申请再生育家庭的婚姻、家庭、户籍、子女等相关情况后形成调查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调查材料和《再生育审批文书》一并报区人口计生局。
3、区计划生育局的政策法规科对报送材料和《再生育审批文书》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意见及法律依据,交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意见。
4、区人口计生局将讨论研究符合政策照顾再生育夫妻名单先送各乡(镇)、街道计生办,由各乡(镇)、街道计生办在夫妇双方所在村组、社区的政务公开栏中进行为期一周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再由区人口计生局将《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
5、对张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15日内由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和社会调查核实,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小组根据调查复核的结果再次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乡(镇)、街道办事处应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